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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财光华及4注会被通报批评,所涉公司已退市

梧桐树下 梧桐树下 · 2026.03.16 17:57 · 1,525阅读
来源: 梧桐树下
发稿编辑: 梧桐树下
中兴财光华及4注会被通报批评,所涉公司已退市

来源:梧桐树下

3月13日,深交所公布了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丁亚轩、梁涛、张全成、鲁校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本次处分依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 号)查明的事实作出。经查,中兴财光华在担任弘高股份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一是为弘高股份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弘高股份该期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等,中兴财光华对应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及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二是在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存在未就工程项目结算时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充分识别涉诉事项对坏账准备的影响,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丁亚轩、梁涛为弘高股份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全成、鲁校钢为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四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深交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所及丁亚轩、梁涛、张全成、鲁校钢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当事人: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丁亚轩,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2019年、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梁 涛,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2019年、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全成,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鲁校钢,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 号)查明的事实,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丁亚轩、梁涛、张全成、鲁校钢在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股份)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中兴财光华为弘高股份出具的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弘高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等,存在虚假记载。中兴财光华为弘高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对弘高股份 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弘高股份 2020 年、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弘高股份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丁亚轩、梁涛,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全成、鲁校钢。

二、中兴财光华在弘高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就工程项目结算时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弘高股份在 2018 年 6 月发布《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由主要依据账龄分析法,变更为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分别适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方法,其中,划分不同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项目结算时点。在弘高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中兴财光华确定工程项目结算时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应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准确性风险相关的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控制测试方面,中兴财光华未充分识别确定结算时点的控制活动,对弘高股份“准确计提坏账准备”的内控有效性结论缺乏充分依据;实质性程序方面,在检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资料、测试最终结算资料完整性等审计程序中存在缺陷。

(二)未充分识别涉诉事项对坏账准备的影响

根据(2018)吉 0621 民初 1755 号民事判决书,2018 年 8 月,法院对弘高股份下属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装饰)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房地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案涉《漫江一期一标段别墅精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漫江一期项目)合同金 额 35,322,667.39 元 , 弘 高 装 饰 起 诉 请 求 支 付 工 程 款6,901,799.53 元,2020 年 11 月,法院判决腾龙房地产应当给付弘高装饰工程款 1,204,513.14 元。弘高股份在 2018 年至 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已披露漫江一期项目诉讼标的金额和诉讼进展,在弘高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中兴财光华未充分识别诉讼事项对漫江一期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影响。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弘高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中兴财光华未按照审计计划针对“与债务人发生纠纷”“账龄较长”等应收项目进行抽样发函;2019 年未对部分函证异常情形保持合理怀疑;2019 年至 2021 年审计底稿中,对未显示发件地址的回函未按照审计计划打印回函行程单,未见核对回函发件地址与实际被询证单位地址是否相符的工作记录,中兴财光华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


中兴财光华在为弘高股份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丁亚轩、梁涛作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全成、鲁校钢作为 2021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 12.1.3 条、第 12.1.4 条、第 12.3.3 条的规定;丁亚轩、梁涛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张全成、鲁校钢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 12.3.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6.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丁亚轩、梁涛、张全成、鲁校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中兴财光华、丁亚轩、梁涛、张全成、鲁校钢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3 月 5

公开资料显示,弘高股份2014年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2504,2023年8月21日因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被深交所实施交易类强制退市。同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2号),揭露公司2015-2022年连续8年财务造假,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同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作为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机构及直接负责人,中兴财光华会计所及上述4名注会于2025年4月受到北京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其中,中兴财光华被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462.26 万元,并处罚款 924.53 万元;丁亚轩、梁涛被警告并处罚款 40 万元,张全成、鲁校钢被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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