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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借钱"这条红线,今年被踩爆了!

易简财经 易简财经 · 2026.10.21 12:26 · 5,628阅读

来源:易简财经

2026年10月19日,安徽证监局对美兰股份、董事长兼董秘徐长才、董事徐长桂、财务负责人沈燕出具警示函。

警示的原因很离谱,董事徐长桂以“家庭开支”为由,从公司借款150万元:2025年1月借100万元,2026年3月再借50万元,两次均已归还。财报显示,徐长桂和徐长才是姐弟关系。

但借钱还了也不行,证监局认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而这位董事的行为,还被单独定性为"侵占公司资产"。

“家庭开支”四个字,放在一家公众公司的公告语境里,荒诞得近乎黑色幽默。它暴露的是一条A股市场最隐秘、也最不要脸的通道:把上市公司的钱,当成个人的钱。

01

这不是小钱,是性质问题

很多人第一反应可能是:150万,对一个公司来说算多吗?而且人家不是还了吗?

问题恰恰出在“还了”这两个字上。“还了”不等于“没事”。

监管认定的是“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翻译成大白话:公司的钱,只能用于公司经营。董事个人家里要花钱,那是你董事自己的事,跟公司账户没有半毛钱关系。你把公司的钱划到自己卡上,哪怕三天后就还回来,这三天里,这笔钱的属性已经变了——它从“股东共有的经营资产”,变成了“董事个人的短期免息贷款”。

更关键的是,这笔借款没有及时披露。美兰股份2025年1月借出100万,2026年3月又借出50万,两次都悄无声息,直到证监局查出来,外界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在这段时间里买入或持有美兰股份的投资者,根本不知道公司账上少了一笔钱,更不知道这笔钱去了董事家里。

业内人士表示:如今,关联方资金占用是绝对不能踩的“红线”,就算是借1块钱,借出去1天,也是违规行为。

02

今年因为“钱被拿走”被罚的,远不止美兰一家

2026年4月,证监会启动新一轮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八项重点任务里,第五项白纸黑字写着"督促大股东归还占用资金"。

据《证券日报》梳理,专项行动推进半年,今年以来至少15家上市公司因大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被监管关注或处罚,涉及占用本金合计约54.6亿元;其中12家已完成全额清偿,1家部分归还——但至少7家在钱还清之后,仍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另一组来自金杜律师事务所的统计更触目:2025年至今,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的365件处罚决定中,涉及资金占用的案件达87件,占比接近四分之一,合计罚款金额10.47亿元。

再看几个“同行”的吃相:

倍轻松实控人通过供应商预付款等通道,累计占用资金逾8500万元;

ST尔雅因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及责任人合计被罚970万元;

东方雨虹实控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被深交所通报批评;

贵州百灵实控人通过预付货款、备用金、汇票贴现、保理等多种渠道占用资金,公司被罚1000万,姜伟罚500万并10年市场禁入。

公开以"高管借款"名义被罚的,A股层面确实不算密集,大头是控股股东和实控人;但把口径放宽到"高管用各种形式从公司拿钱"——备用金、临时借款、员工代持过桥、账外账户、公司垫付个人开销——这根本不是个案,而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灰色生态,只是今年集中被翻了出来。

03

为什么这种行为“不对”?

很多人觉得,150万对公司是小钱,借几个月还回来,利息照付,公司没损失,何必上纲上线。这种想法,恰恰是问题的根源。

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本质上是一家公共财产托管机构。账上每一分钱,都不是董事长、董事、财务总监的,是几十万中小股东按持股比例共有的。

董事以"家庭开支"为由借走100万,本质上是什么?是拿走了属于小股东的钱,去支付自己的家庭账单。如果他占股47.89%,那100万里有52万是别人的。

而且《公司法》第181条明确禁止董监高"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第182条要求董监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必须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决议通过。

所以法律上根本没有"借一下没事"这个选项,只有"明着违规"和"绕着违规"的区别。

更隐蔽的是:公司借钱给高管,利息往往低甚至为零。

这等于给高管,发了一笔不用走薪酬委员会、不用披露、不用缴个税、也不用股东大会审议的隐性福利。

高管薪酬制度、股权激励规则之所以设置重重程序,就是为了防止内部人给自己发钱。一笔"借款",把所有这些制衡一次性绕过去了。这不是财务问题,这是公司治理的短路。

04

结语

美兰股份这次收到的只是警示函,没有罚款。但警示函“不涉及罚款”不等于“没有代价”:记入诚信档案,影响后续信用评价和监管评级,对于一家还想在资本市场走下去的公司来说,这是悬在头上的剑。

更值得关注的是监管逻辑的变化。过去资金占用往往是“一还了之”,现在还了钱照样被立案、被处罚。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归还资金仅消除了“占用”这一事实状态的持续性,但信息披露违法在行为发生时即已构成,行政处罚针对的是“未披露”这一已经完成的违法行为。

翻译过来就是:你偷偷拿钱这件事本身,就已经违法了。

对普通投资者来说,一家公司的董事如果连“公司的钱不能拿回家花”这个常识都需要监管来教,你对这家公司的治理水平,就应该打一个巨大的问号。今天他敢借150万不公告,明天报表上的其他数字,你还敢全信吗?

发稿编辑: 易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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